资讯中心

案例分享 律所动态 风展观点

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2020-04-06 18:01:31

企业经营管理(二)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olor: rgb(96, 178, 154);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4px;="" letter-spacing:="" 1.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0,="" 255,="" 253);="" text-align:="" center;=""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一、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 董事不同意延期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延期和取消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符合公司的章程要求。如延期、取消召开决议未通过,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视频会议、传签、授权投票等方式决策相关议案。



二、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被隔离的,如何作出相应决定/决议以及如何授权?

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因疫情被隔离,在此期间如有需要其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公司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如需要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律规定和章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传签的方式投票决议或授权他人代为投票。其他需要决策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表达意见,作出相关决定。

在进行授权时,应书面授权,并明确授权的具体范围和授权期限,在授权他人进行议案表决时最好应明确授权人本人对议案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的,如何操作?

一般流程为: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财产,书面通知并登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进行债权核对、确认和登记→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公司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公司税务注销登记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公司注销登记。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执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具备法定事由,公司严重亏损,股东(大)会无法形成解散决议,不属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五、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其他疾病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负有清算义务?

股权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其中财产权继承在法律上并无特别限制,但是身份权继承会受到公司章程规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但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仍需根据《继承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身份变更手续,其在成为公司合法股东之前不承担清算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股权,则不负有公司清算义务。

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暂时解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以便于其乘坐更便捷的交通工具进而减少被感染病毒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第三条规定的行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第三条规定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如被采取限高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解除限高措施,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证明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活动确为生活必需(我们理解,疫情期间,仅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第九款规定的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存在适用的空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解除限高措施。

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认定定价是否合理?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企业应怎样避免?若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定价是否合理的认定疫情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物价上涨较为正常,经营者只要未出现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物价行为,其对商品的正常定价、调价均应属合理范畴。

(2)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八种类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三种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即哄抬物价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①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A.虚构购进成本的;

B.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C.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D.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A.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B.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C.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D.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③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A.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B.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C.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④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A.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B.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C.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D.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3)哄抬物价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经营者的哄抬物价行为需承担罚款(最高罚款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4)参考依据:①《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A.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D.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F.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G.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H.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②《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④《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⑤《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待续....................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1805号-1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