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企业经营管理(三)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一、企业应当履行哪些新冠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 若未履行法定义务,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的义务
①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为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B.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C.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D.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员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F.服从人民政府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财产征用,但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财产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G.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H.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用人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之一,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B.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产征用;
C.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发生突发事件;
D.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E.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F.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G.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H.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进行救援并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员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2)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①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虽然《传染病防治法》本身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也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单位因未采取预防措施或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参考依据:
①《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A.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B.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C.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D.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发布或转载文章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舆情期间,企业或企业员工转发、散播疫情谣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疫情期间,企业或企业员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商业评价等信息,应符合《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要求,广告宣传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语。疫情当前,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被人们心中的恐慌无限放大,因此,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的行为,应严格把控,防止歧义的产生,避免构成虚假宣传。
(2)疫情期间,无论是作为网络用户的企业或企业员工还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信、微博及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文章中有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不当言论或贬损性语言、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合、传播虚假信息等情形,都存在构成侵权的风险。
另,企业或企业员工转载上述不实或虚假文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认定。具体考虑因素包括:转载主体的性质、影响范围,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如官方公众号、新闻媒体鉴于其应具备的专业性、广泛影响力,需承担高于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是否对文章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等。
(3)疫情期间,企业或企业员工转发、散播疫情谣言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①民事责任: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②行政责任: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③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商业秘密被公司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泄露、披露或使用,企业能否以员工或者第三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为由进行维权?
原则上可以。虽然公司员工或第三方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泄露、披露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通常而言,合法来源(自行研发、权利人泄密、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及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合理抗辩理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