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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2020-04-02 14:11:10

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企业经营理(一)

 


2020年4月2日  星期四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股东出资逾期的,是否可以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间签订的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该情形下股东可以免予承担逾期出资法律责任的,按照该约定进行;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该情况没有明确约定的,要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如因疫情的影响直接导致股东实质性无法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在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免于承担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但在疫情结束后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二、公司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签订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因疫情发生导致目标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股权受让人可否主张解除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均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疫情发生导致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者合作目的落空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其次,协商不成的,如一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条件且本次疫情事由满足该解除权条件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事由进行合同解除;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情势变更规定,在疫情背景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基于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相关增资、股权转让协议。

主要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企业已有负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积极申请相关补贴、补助及企业贷款。若仅因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的,且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已形成自己的优势的,可以积极寻求上市公司、国企或者其他行业内大企业的收购;若收购无法实现的,应当先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并积极与债权人或者投资人进行充分协商,针对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股东要做好企业财产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确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期限是否可以因疫情延期、取消?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若推迟或取消已通知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如何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延期、取消的问题,应符合公司的章程要求,在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取消。按照其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即可。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律并未限制采用何种方式召开,故在疫情期间,建议优先采用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六、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如何通知?如何记录?股东出席与议案表决,如何进行?
 

(1)通知方式:

 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线会议的通知方式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鉴于股东会属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且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因此远程在线会议的通知宜采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既包括传统的EMS或挂号信方式,也包括数据电文方式。而数据电文方式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OA系统等即时通信工具。

以电子邮箱方式通知的,应确认该股东电子邮箱的真实性和可使用性,尽可能地使用公司统一分配的工作邮箱。若无统一的工作邮箱,记载于公司通讯录中的电子邮箱也可以作为送达地址,必要的话应事先与股东确认,并应及时保存股东已收到并阅读邮件的证据。

若公司有OA系统或者类似的内部工作平台,亦可在该平台公告相应的通知内容。

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可作为辅助工具使用,因其信息存储的时效性及通知对象身份的不确定性,不宜作为唯一的通知方式。

主要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记录方式:

 通常采用音视频会议的形式。《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要求股东签字。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记录主要以音视频记录和电子文本记录的形式为主。

 在会议召开时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或储存载体,不得对保存生成的音视频原始文件进行移动、修改和重命名等操作。一旦就此发生相关案件纠纷,相关设备和储存载体需当庭出示以供查验。

主要依据:

①《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股东出席与议案的表决:

在远程在线会议模式下,出席人员的人数与身份的核验与一般的现场会议并无区别,在线上与参会人员一一核验即可。但要妥善保存音视频资料以备查验。股东为法人的,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还需要提交股东的授权文件及个人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材料。企业可要求涉及授权委托的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股东会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并同时要求其寄送电子版原件到企业。电子邮件与纸质文件的发送记录要妥善保存。

表决方式应以会议通知为准,可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进行表决,亦可会议召开完毕进行表决。会议召开过程中进行表决的,可通过音视频加以固定;会后表决的,则可通过纸质文件寄送,亦可通过电子邮箱、OA系统等发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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