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应当预知的社保缴纳方面常见法律问题
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存在无法按期缴纳社保费的问题,该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规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规定,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答: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不影响医保待遇。根据《京人社办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此外,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此次政策规定适用的对象。符合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企业,可先按照规定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再按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答:根据北京市在疫情期间延长社保缴费的具体办法规定,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在内的保险费,都可以适当延长缴纳,适用对象包括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4.、受此次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社保费缴费方面能享受到哪些持续性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和《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93号)的规定,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 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