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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关注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解答篇

    2020-02-21 13:03:14

复工后关注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解答篇

                                                                                                                           2020年2月21日

1、疫情期间,公司只给发放生活费,合理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根据2020年02月0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 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只有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上班人员,身体不适,但因为疫情不能去医院开假条,能否作为不去上班、自行休假的理由?

       
       答:采取该方式不可取。现在各种通讯手段发达,可以先将病情告知单位,向单位口头请假,单位鉴于当前疫情应当同意,员工待上班后应及时补缴病假证明手续。否则员工不打招呼单位不知情,本人也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疫情期间,单位强制换岗,是否合理?不让参加重要会议,发放待岗工资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由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单位无权强制换岗。疫情期间,如果单位停工停产,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待岗,对于待岗工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发放。当然,因目前开工不足,外地员工没有到岗的情况下,临时要求在京员工一岗多能不在此讨论之列。

                                                                                                                                                      
4、疫情期间,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提交自愿降薪申请,如不提交,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提交自愿降薪申请的行为违法。如不提交,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单位确实存在此种行为,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工会反映。

5、将教材扫描成电子书发给学生用于疫情期间线上教学,是否侵权?
 

      答: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尤其在疫情期间各学校因教学需要,根据教委在疫情期间停学不停课的要求,针对在校学生及教学方便,少量扫描、复制教材发给在家学习的学生且未出版,不应认定为侵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6、因疫情公司无法经营,是否可以注销,注销后是否还要承担债务?
     
       答:无论因何原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只要出现法定解散或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均可经法定程序予以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发生公司清算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上述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如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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