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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应当预知的劳动劳务方面常见法律问题

    2020-02-20 12:58:4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应当预知的劳动劳务方面常见法律问题
复工后关注的劳动劳务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第二章

      2020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根据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企业和项目在严格条件下有序复工复产,做好“六稳”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将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随着党中央和各省、市部署,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外地务工人员将陆续返回城市。为此,劳动劳务问题将成为复工复产工作以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本所律师,对可能遇到的常见并且共性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以供广大劳动者及用工单位参考。

一、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标准该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人社部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北京市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用年假来冲抵本次因疫情延长的春节休假,是否合法?
答: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的通知内容,因防控疫情而延长的春节假期是政策的假期,企业不能要求职工用年假来冲抵。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2月3日假期结束后,企业仍不宜安排工作的,可以统筹安排员工先休年假。

三、延长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里规定的1月31日-2月2日三天假期,属于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的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
因此,若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在1月31日-2月2日休假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里延长到2月9日24时。在该周中是工作日(2月3日至7日)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休息日(2月8日和9日)应正常安排休息。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四、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但是无法及时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依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社保,是否属于续签了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所以社保缴纳日期不需要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视为双方按照原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在用人单位上班(不包括延长假期、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工以及居家隔离等特殊情况),虽然用人单位按照政府要求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也不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到期不打算续签合同合同,应该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劳动者,一旦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该停止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按照政府要求继续缴纳,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多缴纳的社保金额双方分摊比例。

五、如果劳动者因实施隔离治疗措施等情况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怎么办?
答:根据人社部发布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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