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应当预知的劳动劳务方面常见法律问题
复工后关注的劳动劳务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第一章
2020年1月24日,北京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自此,一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在北京正式打响,随着疫情的持续发展,政府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手段,例如:要求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学校延长假期、商业餐饮企业暂停开业等,同时为了减少交叉感染,非因生活需要而外出之外,全民居家隔离,打乱了人民正常的生活、学习活动,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出现了诸多共性的法律问题。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应对相关法律问题,但是不尽细致,广大群众没有直观认识,另外,本所律师陆续接到大量群众来电咨询,所以,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提前预防法律风险,本所律师将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并加以分析,供大家参考。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果因春节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报酬,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是,由于春节前企业未预见到目前的疫情,不能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资发放时间迟延,建议及时与职工沟通,并在复工后尽快支付。企业没有及时通知劳动者的,并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一般不能免除延期支付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了劳动者,并在复工后及时支付了,则属于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第四项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

二、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护措施为由,解除劳动合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可以提出辞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能否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由,大面积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前返京上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或者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辞退劳动者?
答:要根据所在企业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区别处理。对于在本次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公务员、事业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接到企业上班通知后应当服从安排,到企业上班。
如果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但是劳动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必要时保留受防控措施限制的相关证据。例如,当地的政府、街道、乡镇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即根据不同情况对劳动者按正常出勤对待,或者考虑安排年休假,除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均不能按旷工处理,也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京上班,若返京途中或者上班期间感染肺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答:如果职工按照企业的要求返京工作途中和复工之后被确诊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有权享有现行的医保政策,同时在被隔离、治疗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
非医护类职工因上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不排除劳动行政部门出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考虑。比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