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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法律问题(民事法律篇-六)

    2020-03-16 15:26:04

<h2 class="rich_media_title" id="activity-name"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padding: 0px;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22px; line-height: 1.4;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letter-spacing:="" 0.544px;="" text-align:="" center;"="">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法律问题(民事法律篇-六)
2020.3.16 星期一



一、疫情爆发后我一直在公司值班,到现在都没有休息,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单位说只能给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同意调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合法应当分情况对待:

第一,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二,安排周末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第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没有调休,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




二、疫情期间单位是否可以延期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1日发布通知,对于参保单位,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第二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第三,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北京市《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是否说明公司必须批准员工看护假?薪资待遇怎么确定?

答: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及未成年子女情形的,必须执行。

企业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子女在读证明、户籍证明、配偶单位出具的上班证明以及员工的个人申请。如果双职工家庭有老人、亲属、保姆等照顾孩子或者员工不申请在家看护子女,企业有权不予执行。

如符合条件的员工主动申请,单位拒不执行,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整改通知或处罚。如单位直接认定员工上述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期间为旷工或事假,不发放工资,则员工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如劳动仲裁等,请求支付相应工资。

同时,《通知》鼓励在家看护职工居家办公,采用灵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员工从事的力所能及的工作,企业可以适度、适量安排,员工需要服从单位的安排,为企业提供劳动,在此期间工作报酬应当按照出勤照发。但职工在家看护子女,确实无法工作或工作效率显著降低的,与工作量、成果等紧密相关的绩效工资、提成等,企业可以适度减发或不发,企业按日发放出勤工资即可。



四、我从房东处租赁一套两居室,后转租给第三人,我和第三人各自居住一间卧室,疫情期间第三人返回北京后,按照要求需要隔离14天,同时要求同住者一起隔离,并且第三人拒绝其他隔离方式,但我基于实际情况无法接受,第三人现无法进入小区,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合理吗?

答:该问题并未说明转租是否经过房东同意,房东是否同意转租涉及承租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从承租人提出该问题的本意可见是:承租人因自身实际情况不接受第三人在承租房内隔离,导致第三人无法进入小区而无法使用所承租的房屋产生的纠纷。

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房东的意见),作为出租方的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及附随义务,保证第三人能够正常使用承租房屋,此时如因承租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第三人不能使用房屋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及合同约定赔偿第三人损失,此时第三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第三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时,法院会依法查明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据此判决承租人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不能进入小区使用租赁房屋,法院会依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我的住地属于河北省,现在北京上班,每天要回河北住,根据隔离规定我无法正常上班,怎么办?

答:按北京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免除隔离14天,因此该地区人员可正常通勤上班;河北省其他地区人员应配合隔离措施,与用人单位沟通调整上班方式,如采取在线远程办公的方式办公。

2020年2月21日下午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强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中七类人群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况。其中第四条规定,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上下班往返属于日常通行,不作硬性要求,但是进出京要接受例行检查。

因此,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可正常上班,其他地区人员可与单位协商采取灵活方式上班。

【相关规定】

《七类返京人群免除隔离14天:包括北三县等地来京工作人员》

http://www.beijing.gov.cn/fuwu/bmfw/wsfw/ggts/t1618890.htm。




六、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可以等疫情过后再申请?疫情期间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可以等疫情过后及时申请,疫情期间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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