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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法律问题(民事法律篇)

    2020-03-12 17:33:59

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法律问题(民事法律篇)

2020.3.12 星期四
 
一、疫情期间我未能按时返岗,但此前已与直属领导沟通并经其同意,但后来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我,我该如何维权?

答:对于疫情期间未能按时返岗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确诊类职工,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期不为旷工,应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影响未及时返回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不应认定为旷工。
第三,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不应认定为旷工,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四,职工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明确表达“不愿如期复工返岗”经劝解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若未按时返岗的原因系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用人单位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解除依据不充分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未按时返岗的原因系上述第四项系个人内心恐慌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鉴于之前已于直系领导沟通并取得同意,建议保存好证据证明请假已获领导同意,如果证据不足,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依据严重违纪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疫情期间单位要求员工签署《待岗补偿协议》,我签署了这个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疫情因素的影响,企业存在暂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形,《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待岗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应是待岗程序的必备环节,待岗协议应当包括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待岗期间待遇等内容。
因此,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待岗补偿协议》,将被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待岗事宜以及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进行协商并已达成一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三、租客疫情前已拖欠租金房主能否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只有在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违约行为,法院可以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以及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综合考量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就疫情开始前租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房主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四、春节期间商铺被要求暂停营业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在民商事活动中,各方处于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从法律层面强制规定出租方必须减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逻辑与情理。在诉讼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主张,也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影响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等因素进行多方考量。
    实际上,针对疫情产生的影响,目前有部分城市出台了针对国有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的政策,并且得到了多个国企的积极响应和配合。部分民企亦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减免、延迟缴纳租金的帮扶措施。
     因此,建议承租人可以先确定承租商铺性质,并查询当地有无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再看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若不满足减免租金的条件,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受损情况,与出租方洽商租金减免问题。同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留存,以备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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