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防控办2月14日通告中居家观察14天的理解与分析
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该通告中明确“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该通告一经发布,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分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的人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例如,在一系列文件要求用人单位保证集中观察期人员在观察期内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劳动者自然愿意继续延长观察期,而用人单位则愿意寻找最短观察期的依据,所以,对于集中观察期的适用起始时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理解。
其实,从通告的文义不难看出,该规定的适用人群是2月14日(含当日)以后的返京人员(包括北京籍返京人员和外地籍返京人员,也包括从湖北地区返京的人员和从湖北以外地区返京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需要执行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的强制措施。
为此,部分于2月14日之前已经返京,且在家集中观察满7天的人员(北京部分街道、乡镇和村、社区规定非湖北地区返京人员居家观察期为7天)产生了疑虑,自己是否仍需要继续观察到14天期满,观察期到底多少天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之“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之“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中已经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

对比2月14日发布的通告、2月3日京政办发〔2020〕5号文件、1月27日京政办发〔2020〕4号文件和1月25日京政发〔2020〕2号等四份文件,均规定,到京前14日内,从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的人员,都要执行居家观察期14天的规定,但是,除2月14日发布的通告之外,其余三份文件没有对其他地区返京的人员执行居家观察14天或者7天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从文件的规定来看,非湖北地区以外的地区返京人员的14天观察期规定应当适用于自2020年2月14日以后返京的人员。
2月14日发布的通告虽然内容简短,但是充分说明北京市政府为了防控疫情,统一执行标准,重新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观察期规定施,适用人员的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当前,疫情防治工作依然严峻,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将对疫情防范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文件制定的连续性和严谨性对文件内容的落实和执行至关重要,所以,行政机关在制定政府文件的时候,应当更加详细、严谨,同时也要做好释明工作,避免误读和产生理解分歧。当然,作为防疫工作的参与者,居家隔离观察是有效且便捷的措施,我们每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应当做到。
在此,我们呼吁大家,非因必要,减少外出,也呼吁有条件的单位对员工采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同时更呼吁有关单位正确解读政府文件,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和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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