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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法律问题(民事法律篇)

    2020-02-12 14:31:39


防疫之劳动劳务类
 
1.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怎么办?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 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 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 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因上班时间推迟,工资无法在2月10日按时发放是否违法?
答: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职工,并在复工后尽快支付。
由于春节前企业未预见到目前的疫情,不能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资发放时间迟延,建议及时与职工沟通,并在复工后尽快支付。

3.企业要求职工用年假来冲抵本次因疫情延长的春节休假,是否合法?
答: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的通知内容,因防控疫情而延长的春节假期是政策的假期,企业不能要求职工用年假来冲抵。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2月3日假期结束后,企业仍不宜安排工作的,可以统筹安排员工先休年假。

4.企业能否因疫情拒绝新职工入职?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落实防控措施而采取的暂停新职工入职的做法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疫情结束之后,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企业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企业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工作是肯德基外卖员,企业不让请假不让辞职,每天接触的人很多风险大,企业不给上保险,怎么办?
答:辞职是员工个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或剥夺。如果企业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可以依法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企业是否可以开除武汉籍职工?
答:企业不得因籍贯或去过湖北而解除武汉籍职工,也不得以职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发生法定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因为籍贯而特殊照顾或特别对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企业要求提前回北京上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是否合法?
答:要根据所在企业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区别处理。对于在本次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公务员、事业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接到企业上班通知后应当服从安排,到企业上班。
如果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即根据不同情况要么按正常出勤对待,要么考虑安排年休假,除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均不能按旷工处理。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因疫情严重,想要提前离职,企业不同意怎么办?
答:辞职是员工个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或剥夺。劳动者提出辞职,该解除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延长休假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工资?
答: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里规定的1月31日-2月2日三天假期,属于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的休假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
因此,若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在1月31日-2月2日休假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里延长到2月9日24时。在该周中是工作日(2月3日至7日)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休息日(2月8日和9日)应正常安排休息。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10.工作在社区医院的保安,因企业未提供防护措施想辞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之前的劳务费吗?
答:职工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的,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结清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提出辞职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11.企业要求返京上班,若上班期间感染肺炎,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答:如果职工在复工之后被确诊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有权享有现行的医保政策,同时在被隔离、治疗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
非医护类职工因上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不排除劳动行政部门出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考虑。比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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