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8日星期六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
同居期间,经营餐馆欠债成被告
张某开了一家拉面馆和女友李某未婚同居后共同经营,王某一直供应牛羊肉由于生意不好餐馆拖欠王某货款14万元,因长期不支付王某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作为女友店中帮忙,欠钱与我何干
张某对欠款一直认账,但李某却辩称餐馆系同居前男友张某出资开设,同居后作为女友只是在店中帮忙,用我的微信收款码代收饭钱我与张某分手后未再参与拉面馆的任何经营。
我和王某之间不存在买卖货物的合意,王某也从未向我个人供应货物告我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依法裁判,是谁的责任就归谁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实施的民事买卖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货款14万元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对涉案欠款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张某与李某未婚同居尽管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拉面馆收款码系李某名下账户李某虽辩称仅代收钱而未参与经营,但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涉案欠款系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对王某要求李某支付涉案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
报酬、租金、利息
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等相关规定
判决张某、李某向王某支付货款14万元
法官提醒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同居生活需要并用于生活、生产经营均应视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要警惕利用非婚同居形式逃避债务提醒,相关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在实施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时厘清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开封市鼓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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