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案例分享 律所动态 风展观点

律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2021-03-19 10:32:54


律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从无知,依赖,幼稚向文明,独立,成熟的过渡时期,而“空白的画板上之所以留下污痕”——未成年人之所以触犯刑律,与他们所处的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一句格言:“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折射出环境诱因的巨大驱力。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本所在此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诱因,以及律师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引导他们回到正轨,避免一次犯错,耽误终身的事情发生。
 案例情况如下:李某出生于2014年4月17日,就读于北京某技师学院,案发时为未成年人。2020年,因疫情原因学校推迟开学,李某在家中清闲无事,其发小高某时常约李某一同吃饭玩耍,李某便与高某经常见面厮混。高某虽为李某发小,但他从小便欺负李某,经常对其打骂。李某对高某一直心存畏惧,唯高某马首是瞻,对高某的要求从来不敢拒绝。高某花钱大手大脚,又无经济来源,遂产生教唆李某犯罪的想法。高某知道李某喜欢摩托车,便以李某父母禁止其骑摩托车为契机,教唆利用身为未成年人的李某实施了两起盗窃案件。

 高某伙同安某,先是以对李某打骂来胁迫其为二人实施盗窃,李某慑于二人淫威,只好答应。然后二人为李某提供摩托车钥匙和作案服装,并通过视频来远程指挥李某,遥控李某撬开车锁,再将车辆骑至安全位置,随后二人再将盗来的摩托车出售。高某与安某共胁迫李某盗窃两辆摩托车,二人分得2万余元赃款,李某仅仅分得900元赃款。

本所接受北京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李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指派本所师担任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听取了李某亲口讲述的事实经过,并到检察院查阅并复印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但在其盗窃背后却存在诸多因素,并且一旦被判处刑罚,对其就业、参军、政审构成重大影响,且犯罪记录终身不能消除。

在了解全部案情之后,本所律师积极约见了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全面详细地为李某讲解了其涉嫌的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充分了解了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在本所律师的讲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法定代理人亦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寻求被害人的谅解。随后,本所律师积极联系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其详细地阐述了律师意见,并向检察官出具了书面的《律师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是被胁迫才去犯罪;且李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随后,本所律师积极帮助联系了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请求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社会调查,并申请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对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听证会。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就李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和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本所律师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并要求本所律师在考察期内需两次前往检察院汇报情况。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陪伴及教育,李某对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方面缺乏认知,父母本应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但李某父母忙于工作,忽视了对李某的教育,导致李某被安某、高某等不法分子利用,受二人胁迫实施了盗窃犯罪,固然李某不应触犯法律,但是父母对其的放任亦是其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

本所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在涉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过程中,确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如一味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惩戒的话,未必有利于对其进行妥当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公、检、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犯罪的背景和社会因素等,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引导与帮助偏轨的未成年人,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服务中心,愿与有需要的家长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与诚挚的帮助。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1805号-1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710